贵州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监控与
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贵州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统一规范监管,更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监控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根据《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黔府办函〔2021〕5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省级平台服务商(以下简称“平台服务商”)。
第二章 省级平台相关方职责
第三条 省能源局负责省级平台的建设管理及平台服务商的遴选,并组织运营企业接入省级平台。
第四条【运营企业】运营企业负责将充换电设施的有关公共数据接入省级平台,确保接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实时性。
第五条 平台服务商负责省级平台的开发升级、运行维护及故障处置等服务,确保省级平台稳定运行,满足信息安全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 省级平台管理要求
第六条 运营企业通过省级平台填写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注册→与平台服务商联系进行技术接入,把数据推送到平台→在省级平台自动生成接入证明,运营企业自行下载接入证明。
第七条 运营企业补贴申报流程要求:运营企业打印接入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县级能源部门申请建设补贴,省能源局收到运营企业相关资料后与省级平台核对接入情况,具备条件的按程序给予补贴。
第八条 运营企业应主动通过省级平台申请将建成投运和备案在建的充换电站点、设施及状态等信息接入省级平台。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对其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运行、监控等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
第十条 运营企业因土地规划调整、性质变更、租约到期等因素被迁移、拆除、转让或设备更换的,应及时通过省级平台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省能源局通过省级平台跟踪监测、统计分析桩企数据,动态监管运营企业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接入、动态数据质量等信息,并通过省级平台及时发布桩企奖补等信息。
第十二条 省级平台须按要求编制月、季、半年和年度监管运行报告(包括地域、时间、运营企业等多维度相关信息)送省能源局。
第十三条 平台服务商建设省级平台应满足网络安全、设备安全、应用安全及数据安全要求,确保省级平台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可提出功能调整和新增功能需求,经省能源局审核后立即开展省级平台功能开发和部署。
第十五条 平台服务商需定期对省级平台及运行环境进行巡检,若平台出现异常或故障,确保6小时内完成问题诊断,48小时内完成故障排查及异常消缺,72小时内出具书面的故障分析报告;若导致运营企业数据未实时推送的,省级平台允许运营企业进行集中数据补推。
第十六条 为保证相关人员熟练平台的使用,省能源局每年组织开展省级平台培训和针对省级平台新增功能的临时培训,平台服务商应积极配合实施培训并提供培训资料。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鼓励运营企业、平台服务商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升电动汽车充电站(桩)和省级平台建设及管理水平,满足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需求,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省级平台将及时发布桩企信息、奖补情况,对运营企业监督检查过程中产生的约谈、通报、奖励、处罚等记录依法依规进行归集、共享和公示,对相应的责任主体依法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九条 运营企业因接入数据虚假、缺失、错误等情况影响补贴资金申领、发放及追回的,责任自行承担;对涉嫌违法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贵州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统一规范监管,更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监控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根据《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黔府办函〔2021〕5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省级平台服务商(以下简称“平台服务商”)。
第二章 省级平台相关方职责
第三条 省能源局负责省级平台的建设管理及平台服务商的遴选,并组织运营企业接入省级平台。
第四条【运营企业】运营企业负责将充换电设施的有关公共数据接入省级平台,确保接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实时性。
第五条 平台服务商负责省级平台的开发升级、运行维护及故障处置等服务,确保省级平台稳定运行,满足信息安全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 省级平台管理要求
第六条 运营企业通过省级平台填写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注册→与平台服务商联系进行技术接入,把数据推送到平台→在省级平台自动生成接入证明,运营企业自行下载接入证明。
第七条 运营企业补贴申报流程要求:运营企业打印接入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县级能源部门申请建设补贴,省能源局收到运营企业相关资料后与省级平台核对接入情况,具备条件的按程序给予补贴。
第八条 运营企业应主动通过省级平台申请将建成投运和备案在建的充换电站点、设施及状态等信息接入省级平台。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对其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运行、监控等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
第十条 运营企业因土地规划调整、性质变更、租约到期等因素被迁移、拆除、转让或设备更换的,应及时通过省级平台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省能源局通过省级平台跟踪监测、统计分析桩企数据,动态监管运营企业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接入、动态数据质量等信息,并通过省级平台及时发布桩企奖补等信息。
第十二条 省级平台须按要求编制月、季、半年和年度监管运行报告(包括地域、时间、运营企业等多维度相关信息)送省能源局。
第十三条 平台服务商建设省级平台应满足网络安全、设备安全、应用安全及数据安全要求,确保省级平台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可提出功能调整和新增功能需求,经省能源局审核后立即开展省级平台功能开发和部署。
第十五条 平台服务商需定期对省级平台及运行环境进行巡检,若平台出现异常或故障,确保6小时内完成问题诊断,48小时内完成故障排查及异常消缺,72小时内出具书面的故障分析报告;若导致运营企业数据未实时推送的,省级平台允许运营企业进行集中数据补推。
第十六条 为保证相关人员熟练平台的使用,省能源局每年组织开展省级平台培训和针对省级平台新增功能的临时培训,平台服务商应积极配合实施培训并提供培训资料。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鼓励运营企业、平台服务商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升电动汽车充电站(桩)和省级平台建设及管理水平,满足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需求,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省级平台将及时发布桩企信息、奖补情况,对运营企业监督检查过程中产生的约谈、通报、奖励、处罚等记录依法依规进行归集、共享和公示,对相应的责任主体依法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九条 运营企业因接入数据虚假、缺失、错误等情况影响补贴资金申领、发放及追回的,责任自行承担;对涉嫌违法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打赏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