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和海南省充换电一张网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建设,指导和规范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提高充换电基础设施使用效能和安全可靠性,助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与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战略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1〕4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的通知》(琼府〔2019〕1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小区充电桩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建房〔2022〕210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及必要的辅助服务设施。充换电一张网平台是根据国家部委相关文件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指定建设的运营监管平台。按照服务对象分类,本办法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包括三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专用、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道路两侧等区域规划建设,符合对外运营要求、面向社会车辆开放经营、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以及充换电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有序充电是指根据电网系统发布的台区用电负荷和用电需求信息,结合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状态监测,运用技术和经济等手段,在满足电动汽车安全、可靠、便捷充电的同时实现有序充电。
第二章 规划建设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市县负责当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应满足国家和省政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电力规划、路网规划、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第五条 各类建筑物配置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要求:
(一)各类新建建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建设或预留充电条件,预留充电条件的新建小区建成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10%,且小区变压器容量须满足充电桩后续建设需求,预留充电条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办公类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含P+R停车场)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建设。其他类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文体设施)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建设。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应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各类新建建筑停车场配建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既有住宅小区: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小区充电桩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条件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鼓励有实力的充换电企业与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公司合作,开展住宅小区充电桩统建统管工作,参与小区供配电设施增容改造,采用智能负荷管控、智能有序充电等技术手段实现错峰分时充电,提升电能利用效率,节约增容改造成本。
(三)既有社会公共停车场:各市县政府确定的既有社会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停车场的产权(经营)单位落实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责任,按照不低于20%停车位的配建比例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及必要的辅助服务设施。
(四)既有公共建筑(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旅游、教科文卫、通讯、交通运输等)配套停车场:公共建筑停车场的产权(经营)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停车场的产权(经营)单位落实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责任,按照不低于15%停车位配建比例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及必要的辅助服务设施。
第六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对外运营必须直联直通接入省级平台统一监管,并通过省级平台APP实现统一扫码支付。
第八条 对外运营的充换电站基本要求:
(一)配备中英文出入口及停车标识牌、充电专属停车位标识牌。
(二)设置省级平台的客服电话、二维码、操作指引与充电安全须知等。
(三)配备照明、消防、监控等设备,并满足环保要求。
(四)按需配备遮阳棚、休息室、卫生间等必要的辅助服务设施。
(五)具备实时监测充换电基础设施数据及存储等功能。接入省级平台的静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充换电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充换电站点名称及详细地址、场所信息、充电桩信息等;动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充换电站监控信息、实时状态、状态变化反馈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建设审批和验收
第九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要求。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报建手续。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相关报建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项目,应在当地市县行政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三)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需向当地市县行政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履行备案审批程序。在既有公共停车场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按照《海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需要建设辅助服务设施的,向当地市县行政审批部门报建。对已建成的辅助服务设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需要整改的,由市县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资规、住建等部门指导整改。
(四)不对外运营改为对外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在当地市县行政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向省级平台提出接入申请。
第十条 对外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要求。
(一)对外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20)要求进行,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至当地市县主管部门及省级平台报备。
(二)对外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还需由市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平台进行合规合法性和技术标准审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充换电企业反馈审查意见。审查不得向充换电企业收取费用。
(三)经审查通过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省级平台并投运。对已有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接入省级平台并投运。
第四章 建设、运营补贴
第十一条 对接入省级平台对外运营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对现有充电场站扩建增容的和不对外运营改为对外运营的,仅给予运营补贴。
建设补贴,以每个充电桩的额定功率为基数,一次性给予建设补贴,暂定补贴期限至2025年底。补贴标准为每千瓦100元,建设补贴上限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10%。按属地原则,建设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运营补贴,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至2025年底。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为每千瓦每年不超过200元。按属地原则,运营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第十二条 至2025年底,通过验收接入省级平台的换电站,一次性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10%的建设补贴。按属地原则,建设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第十三条 至2025年底,对省级平台每年给予运营补贴50万元。补贴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省级补贴资金在省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中安排。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由省财政厅统一拨付市县,市县连同属地补贴全额拨付充换电企业。省级平台运营补贴由省财政厅拨付省发展改革委,再拨付省级平台。
第五章 市场准入
第十五条 充换电企业的准入实行承诺公示制,即省级平台通过网站等媒体将充换电企业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充换电企业纳入年度公布的充换电企业准入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充换电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准入:
(一)经省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
(二)遵守国家及本省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满足接入省级平台要求。
(三)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省级平台的安全、数据、质量、信用监管要求。
(四)拥有5名及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2人,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的维修和维护。运维外包的需提供合同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充换电企业申请准入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准入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专职运行维护人员的相关资料。
(四)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制度应满足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6〕212号)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省级平台履行数据分析监管职能,对不满足省级平台监管要求的充换电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对拒绝整改的充换电企业,省级平台向当地市县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因检修、故障、极端恶劣天气或其他外部原因造成充换电基础设施无法对外运营的,允许充换电企业主动申请停运或退运充换电基础设施,但需向省级平台办理备案手续;申请停运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恢复正常后,充换电企业应及时申请复投,减少停运时长。
第十九条 充换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主管部门约谈充换电企业负责人,并下达建议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在省级平台上通报。
(一)充电场站月度在线率达不到90%的。
(二)未通过合规合法性审查的。
(三)不具备安全生产运营条件的。
(四)擅自关停充换电场站未报备或关停三个月后不能恢复运营的。
(五)同一场站月度有责投诉3次以上的。
第二十条 充换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市县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市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并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纳入失信企业名录。
(一)不符合对外运营条件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补贴的。
(三)在生产运营中严重违反交易规则、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引起社会重大舆情等。
(四)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或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发挥省级平台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市场管理委员会的作用。
(一)省级平台负责实时监管、统一运营全省对外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实现省级平台APP查桩找桩和充电支付;负责充换电行业信息统计、披露、发布和服务监管。探索车网、桩网、路网、电网之间的信息互动与协调发展,推动省级平台和省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数据融合,构建车桩一体化监管服务体系。
(二)成立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管理委员会主要由充换电企业负责人或指派代表组成,组织架构、议事规则等事项由市场管理委员会议定。市场管理委员会构成方案要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其职能是监督省级平台开展工作,负责维护充换电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市场管理委员会实行投票表决的议事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派员参加市场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市场管理委员会表决结果经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行使否决权。
(三)省级平台坚持政府主导,在省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市场化原则,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电池制造及运营、地产、物业等相关领域企业参与投资运营充换电一张网服务公司,将充换电一张网服务公司打造成新能源汽车综合服务商;体现公益性,不收取接入费,2025年底前,不向充换电企业收取充换电订单服务费。2026年起,充换电订单服务费由充换电基础设施市场管理委员会协商提出收费标准和方案。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对充换电基础设施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研究出台鼓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政策,并配合市县政府推动行业内企(事)业单位所属停车场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协调与推进工作。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和规划保障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依托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序推进新能源汽车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协调发展。
省商务厅负责推进全省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沿线拥有自用产权的加油(气)站落实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建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的预算、审核和拨付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按月定期提供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相关数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推进住宅小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并加强对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职责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公共停车场按标准比例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的督促指导。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推进公路沿线落实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建工作,并加强对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职责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公共停车场按标准比例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的督促指导。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分别负责推进各自行业内省属有关单位办公场所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省国资委负责推进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进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与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标准化管理支撑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监督指导充换电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将充换电基础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做好电力接入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一)各市县应当满足充换电基础设施合理建设用地需求,提高充换电保障能力。
(二)充换电基础设施原则上应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加油(气)站统筹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三)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及必要的辅助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省和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充换电基础设施及必要的辅助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四)将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五)新建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的,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障。
(六)针对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换电需求的住宅小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对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依法依规给予价格支持。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2025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琼发改交能〔2019〕922号)废止。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和海南省充换电一张网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建设,指导和规范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提高充换电基础设施使用效能和安全可靠性,助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与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战略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1〕4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的通知》(琼府〔2019〕1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小区充电桩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建房〔2022〕210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及必要的辅助服务设施。充换电一张网平台是根据国家部委相关文件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指定建设的运营监管平台。按照服务对象分类,本办法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包括三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专用、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道路两侧等区域规划建设,符合对外运营要求、面向社会车辆开放经营、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以及充换电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有序充电是指根据电网系统发布的台区用电负荷和用电需求信息,结合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状态监测,运用技术和经济等手段,在满足电动汽车安全、可靠、便捷充电的同时实现有序充电。
第二章 规划建设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市县负责当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应满足国家和省政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电力规划、路网规划、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第五条 各类建筑物配置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要求:
(一)各类新建建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建设或预留充电条件,预留充电条件的新建小区建成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10%,且小区变压器容量须满足充电桩后续建设需求,预留充电条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办公类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含P+R停车场)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建设。其他类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文体设施)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建设。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应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各类新建建筑停车场配建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既有住宅小区: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小区充电桩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条件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鼓励有实力的充换电企业与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公司合作,开展住宅小区充电桩统建统管工作,参与小区供配电设施增容改造,采用智能负荷管控、智能有序充电等技术手段实现错峰分时充电,提升电能利用效率,节约增容改造成本。
(三)既有社会公共停车场:各市县政府确定的既有社会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停车场的产权(经营)单位落实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责任,按照不低于20%停车位的配建比例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及必要的辅助服务设施。
(四)既有公共建筑(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旅游、教科文卫、通讯、交通运输等)配套停车场:公共建筑停车场的产权(经营)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停车场的产权(经营)单位落实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责任,按照不低于15%停车位配建比例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及必要的辅助服务设施。
第六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对外运营必须直联直通接入省级平台统一监管,并通过省级平台APP实现统一扫码支付。
第八条 对外运营的充换电站基本要求:
(一)配备中英文出入口及停车标识牌、充电专属停车位标识牌。
(二)设置省级平台的客服电话、二维码、操作指引与充电安全须知等。
(三)配备照明、消防、监控等设备,并满足环保要求。
(四)按需配备遮阳棚、休息室、卫生间等必要的辅助服务设施。
(五)具备实时监测充换电基础设施数据及存储等功能。接入省级平台的静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充换电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充换电站点名称及详细地址、场所信息、充电桩信息等;动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充换电站监控信息、实时状态、状态变化反馈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建设审批和验收
第九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要求。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报建手续。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相关报建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项目,应在当地市县行政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三)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需向当地市县行政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履行备案审批程序。在既有公共停车场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按照《海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需要建设辅助服务设施的,向当地市县行政审批部门报建。对已建成的辅助服务设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需要整改的,由市县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资规、住建等部门指导整改。
(四)不对外运营改为对外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在当地市县行政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向省级平台提出接入申请。
第十条 对外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要求。
(一)对外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20)要求进行,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至当地市县主管部门及省级平台报备。
(二)对外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还需由市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平台进行合规合法性和技术标准审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充换电企业反馈审查意见。审查不得向充换电企业收取费用。
(三)经审查通过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省级平台并投运。对已有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接入省级平台并投运。
第四章 建设、运营补贴
第十一条 对接入省级平台对外运营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对现有充电场站扩建增容的和不对外运营改为对外运营的,仅给予运营补贴。
建设补贴,以每个充电桩的额定功率为基数,一次性给予建设补贴,暂定补贴期限至2025年底。补贴标准为每千瓦100元,建设补贴上限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10%。按属地原则,建设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运营补贴,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至2025年底。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为每千瓦每年不超过200元。按属地原则,运营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第十二条 至2025年底,通过验收接入省级平台的换电站,一次性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10%的建设补贴。按属地原则,建设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第十三条 至2025年底,对省级平台每年给予运营补贴50万元。补贴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省级补贴资金在省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中安排。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由省财政厅统一拨付市县,市县连同属地补贴全额拨付充换电企业。省级平台运营补贴由省财政厅拨付省发展改革委,再拨付省级平台。
第五章 市场准入
第十五条 充换电企业的准入实行承诺公示制,即省级平台通过网站等媒体将充换电企业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充换电企业纳入年度公布的充换电企业准入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充换电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准入:
(一)经省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
(二)遵守国家及本省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满足接入省级平台要求。
(三)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省级平台的安全、数据、质量、信用监管要求。
(四)拥有5名及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2人,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的维修和维护。运维外包的需提供合同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充换电企业申请准入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准入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专职运行维护人员的相关资料。
(四)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制度应满足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6〕212号)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省级平台履行数据分析监管职能,对不满足省级平台监管要求的充换电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对拒绝整改的充换电企业,省级平台向当地市县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因检修、故障、极端恶劣天气或其他外部原因造成充换电基础设施无法对外运营的,允许充换电企业主动申请停运或退运充换电基础设施,但需向省级平台办理备案手续;申请停运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恢复正常后,充换电企业应及时申请复投,减少停运时长。
第十九条 充换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主管部门约谈充换电企业负责人,并下达建议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在省级平台上通报。
(一)充电场站月度在线率达不到90%的。
(二)未通过合规合法性审查的。
(三)不具备安全生产运营条件的。
(四)擅自关停充换电场站未报备或关停三个月后不能恢复运营的。
(五)同一场站月度有责投诉3次以上的。
第二十条 充换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市县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市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并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纳入失信企业名录。
(一)不符合对外运营条件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补贴的。
(三)在生产运营中严重违反交易规则、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引起社会重大舆情等。
(四)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或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发挥省级平台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市场管理委员会的作用。
(一)省级平台负责实时监管、统一运营全省对外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实现省级平台APP查桩找桩和充电支付;负责充换电行业信息统计、披露、发布和服务监管。探索车网、桩网、路网、电网之间的信息互动与协调发展,推动省级平台和省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数据融合,构建车桩一体化监管服务体系。
(二)成立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管理委员会主要由充换电企业负责人或指派代表组成,组织架构、议事规则等事项由市场管理委员会议定。市场管理委员会构成方案要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其职能是监督省级平台开展工作,负责维护充换电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市场管理委员会实行投票表决的议事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派员参加市场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市场管理委员会表决结果经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行使否决权。
(三)省级平台坚持政府主导,在省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市场化原则,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电池制造及运营、地产、物业等相关领域企业参与投资运营充换电一张网服务公司,将充换电一张网服务公司打造成新能源汽车综合服务商;体现公益性,不收取接入费,2025年底前,不向充换电企业收取充换电订单服务费。2026年起,充换电订单服务费由充换电基础设施市场管理委员会协商提出收费标准和方案。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对充换电基础设施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研究出台鼓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政策,并配合市县政府推动行业内企(事)业单位所属停车场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协调与推进工作。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和规划保障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依托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序推进新能源汽车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协调发展。
省商务厅负责推进全省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沿线拥有自用产权的加油(气)站落实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建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的预算、审核和拨付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按月定期提供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相关数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推进住宅小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并加强对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职责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公共停车场按标准比例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的督促指导。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推进公路沿线落实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建工作,并加强对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职责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公共停车场按标准比例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的督促指导。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分别负责推进各自行业内省属有关单位办公场所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省国资委负责推进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进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与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标准化管理支撑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监督指导充换电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将充换电基础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做好电力接入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一)各市县应当满足充换电基础设施合理建设用地需求,提高充换电保障能力。
(二)充换电基础设施原则上应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加油(气)站统筹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三)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及必要的辅助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省和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充换电基础设施及必要的辅助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四)将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五)新建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的,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障。
(六)针对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换电需求的住宅小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对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依法依规给予价格支持。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2025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琼发改交能〔2019〕92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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