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财政局,长春市工信局、通化市工信局:
根据《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6〕593号),《吉林省2017-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8〕50号),《吉林省2019-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20〕45号)以及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的通知要求,现将2022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购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省补”)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对应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满足相关要求:一是2022年12月31日前,在吉林省购买并首次落籍;二是完成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清算;三是符合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四是除新能源公交车外,2019年6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或落籍的新能源车辆不享受省补。
二、补贴标准
2016年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50%核定,2017-2022年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25%核定。
三、申报主体及条件要求
(一)申报主体
1.个人消费者。在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在省内销售并落籍的新能源车辆,由该生产企业负责省补的申请。非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经由省内销售机构销售并落籍的车辆,由该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一家在我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负责省补的申请,并作为生产企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2.非个人消费者。对于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已垫付省补资金的,由垫付主体申报。对于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未垫付省补资金的,须由购置车辆的法人单位进行申报。
(二)条件要求
1.生产企业要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省内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和安全隐患。
2.申报车辆已接入吉林省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3.涉及骗补以及补贴受益方争议的问题车辆和企业暂停受理补贴申报。
四、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一)《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车辆销售发票、车辆买卖合同。
(四)生产企业售后服务、安全保障等相关方案。
(五)车型公告参数表。
(六)《申请单位承诺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车辆购置企业作为申报方的,须提供《车辆购置企业申报情况说明及承诺书》,无需提供《申请单位承诺书》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
《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申请单位承诺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车辆购置企业申报情况说明及承诺书》须按要求加盖企业公章,提交纸质原件一式三份(市州、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一份)。其他文件报送电子版文件或扫描件,无须报送纸质版。
五、申报、审核和拨付流程
各市(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和受理补贴资金申报工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随机抽选车辆开展现场核查(比例不低于3%)。各市(州)完成审核后,须经牵头部门进行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关于对申报2022年及以前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核查情况的报告》(模板详见附件),于2023年10月11日前分别报送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省工信厅将组织省平台对各市(州)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开展现场随机抽查,形成核查报告并函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完成财务审查后按程序拨付有关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报企业。
六、各自责任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汽车生产企业须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各市(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对本地申请车辆及材料的完整合规性、真实有效性和审核结果负责。地方财政部门对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负责。省工信厅负责对各市(州)上报的核查报告进行审核、汇总,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资金拨付。
七、其他
(一)相关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应按照承诺书承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对尚未完成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清算的车辆,本次不予以省补清算。待完成国补清算后,可在后续省补清算期间进行申报。
(三)对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吉政办发〔2016〕70号)有关要求的省级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类平台,可一并申请补贴。
(四)通过销售机构申请奖补资金的车辆,须向车辆销售所在地的市(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其中,车辆销售与落籍所在市(州)不一致的,市(州)可不开展现场抽查,省级部门将统一组织现场抽查。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省级部门和单位
省工信厅 李新涛 0431-88904568
省财政厅 王识宇 0431-88550556
省平台 王 鹏 0431-89603623
(二)市(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
长春市 田沛奇 0431-88975171
吉林市 侯 军 0432-62022703
四平市 孙 江 0434-3265830
辽源市 刘欢欢 0437-3524358
通化市 刘治荣 0435-3789759
白山市 孙立峰 0439-3224029
松原市 唐立波 0438-2139041
白城市 郝 旺 0436-3527016
延边州 徐 磊 0433-2810073
长白山管委会 李淇漫 0433-5710087
梅河口市 尚逊聪 0435-4222205
附件:关于对申报2022年及以前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核查情况的报告(模板)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8月24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财政局,长春市工信局、通化市工信局:
根据《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6〕593号),《吉林省2017-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8〕50号),《吉林省2019-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20〕45号)以及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的通知要求,现将2022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购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省补”)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对应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满足相关要求:一是2022年12月31日前,在吉林省购买并首次落籍;二是完成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清算;三是符合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四是除新能源公交车外,2019年6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或落籍的新能源车辆不享受省补。
二、补贴标准
2016年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50%核定,2017-2022年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25%核定。
三、申报主体及条件要求
(一)申报主体
1.个人消费者。在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在省内销售并落籍的新能源车辆,由该生产企业负责省补的申请。非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经由省内销售机构销售并落籍的车辆,由该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一家在我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负责省补的申请,并作为生产企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2.非个人消费者。对于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已垫付省补资金的,由垫付主体申报。对于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未垫付省补资金的,须由购置车辆的法人单位进行申报。
(二)条件要求
1.生产企业要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省内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和安全隐患。
2.申报车辆已接入吉林省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3.涉及骗补以及补贴受益方争议的问题车辆和企业暂停受理补贴申报。
四、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一)《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车辆销售发票、车辆买卖合同。
(四)生产企业售后服务、安全保障等相关方案。
(五)车型公告参数表。
(六)《申请单位承诺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车辆购置企业作为申报方的,须提供《车辆购置企业申报情况说明及承诺书》,无需提供《申请单位承诺书》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
《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申请单位承诺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车辆购置企业申报情况说明及承诺书》须按要求加盖企业公章,提交纸质原件一式三份(市州、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一份)。其他文件报送电子版文件或扫描件,无须报送纸质版。
五、申报、审核和拨付流程
各市(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和受理补贴资金申报工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随机抽选车辆开展现场核查(比例不低于3%)。各市(州)完成审核后,须经牵头部门进行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关于对申报2022年及以前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核查情况的报告》(模板详见附件),于2023年10月11日前分别报送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省工信厅将组织省平台对各市(州)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开展现场随机抽查,形成核查报告并函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完成财务审查后按程序拨付有关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报企业。
六、各自责任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汽车生产企业须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各市(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对本地申请车辆及材料的完整合规性、真实有效性和审核结果负责。地方财政部门对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负责。省工信厅负责对各市(州)上报的核查报告进行审核、汇总,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资金拨付。
七、其他
(一)相关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应按照承诺书承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对尚未完成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清算的车辆,本次不予以省补清算。待完成国补清算后,可在后续省补清算期间进行申报。
(三)对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吉政办发〔2016〕70号)有关要求的省级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类平台,可一并申请补贴。
(四)通过销售机构申请奖补资金的车辆,须向车辆销售所在地的市(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其中,车辆销售与落籍所在市(州)不一致的,市(州)可不开展现场抽查,省级部门将统一组织现场抽查。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省级部门和单位
省工信厅 李新涛 0431-88904568
省财政厅 王识宇 0431-88550556
省平台 王 鹏 0431-89603623
(二)市(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
长春市 田沛奇 0431-88975171
吉林市 侯 军 0432-62022703
四平市 孙 江 0434-3265830
辽源市 刘欢欢 0437-3524358
通化市 刘治荣 0435-3789759
白山市 孙立峰 0439-3224029
松原市 唐立波 0438-2139041
白城市 郝 旺 0436-3527016
延边州 徐 磊 0433-2810073
长白山管委会 李淇漫 0433-5710087
梅河口市 尚逊聪 0435-4222205
附件:关于对申报2022年及以前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核查情况的报告(模板)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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