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充电时起火,保险能赔吗?】新能源汽车充电时着火,车辆完全损毁,保险公司以“故障”为由拒赔,结果怎样?#案件播报#
【案情简介】
2020年,某公司购置一辆新能源汽车用于日常办公。2021年5月,该车辆在停车场充电时电瓶突然起火,引发火灾至车辆完全损毁。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车辆充电过程中,由电瓶引发火灾。
某公司认为本次火灾属于车辆自燃,向承保该车辆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请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款7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电瓶起火的原因是电瓶本身故障,属于免赔范畴,故拒绝赔付案涉车辆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新能源汽车充电发生火灾属于“自燃”还是“故障”。
自燃是指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故障是指汽车系统总成和零部件或整体丧失功能的现象,其实质是汽车零部件本身或零件之间的配合状态发生异常。
事故发生时,原告对案涉车辆进行充电,属于车辆使用状态,起火的原因为车辆储能装置发生故障,而非电瓶丧失功能;同时,案涉车辆不存在非法改装、私改线路、增加外部火源的客观情况,故认定车辆电瓶未散失功能。被告主张起火原因系电瓶本身故障,属于免赔范畴,但未举证对“电瓶故障”作进一步解释说明,法院依法对被告作出不利解释。
综上,法院认定事故原因为自燃,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依法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理赔款7万余元。
【法官说法】
2021年12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显示,新能源汽车的自燃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此外,由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保险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对容易发生歧义的部分进行解释,因此当有歧义时,保险公司应当对该条款作出解释,若无法作出,法院将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
法官提醒,新能源汽车逐渐成为时下热门的代步交通工具,广大车主在用车过程中应注意遵守安全规范,规范用车;同时在投保汽车时,应先充分了解保险条款,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亦应当就保险条款对消费者进行解释说明,明确和划分保险责任,维护和平衡各方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案情简介】
2020年,某公司购置一辆新能源汽车用于日常办公。2021年5月,该车辆在停车场充电时电瓶突然起火,引发火灾至车辆完全损毁。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车辆充电过程中,由电瓶引发火灾。
某公司认为本次火灾属于车辆自燃,向承保该车辆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请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款7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电瓶起火的原因是电瓶本身故障,属于免赔范畴,故拒绝赔付案涉车辆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新能源汽车充电发生火灾属于“自燃”还是“故障”。
自燃是指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故障是指汽车系统总成和零部件或整体丧失功能的现象,其实质是汽车零部件本身或零件之间的配合状态发生异常。
事故发生时,原告对案涉车辆进行充电,属于车辆使用状态,起火的原因为车辆储能装置发生故障,而非电瓶丧失功能;同时,案涉车辆不存在非法改装、私改线路、增加外部火源的客观情况,故认定车辆电瓶未散失功能。被告主张起火原因系电瓶本身故障,属于免赔范畴,但未举证对“电瓶故障”作进一步解释说明,法院依法对被告作出不利解释。
综上,法院认定事故原因为自燃,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依法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理赔款7万余元。
【法官说法】
2021年12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显示,新能源汽车的自燃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此外,由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保险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对容易发生歧义的部分进行解释,因此当有歧义时,保险公司应当对该条款作出解释,若无法作出,法院将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
法官提醒,新能源汽车逐渐成为时下热门的代步交通工具,广大车主在用车过程中应注意遵守安全规范,规范用车;同时在投保汽车时,应先充分了解保险条款,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亦应当就保险条款对消费者进行解释说明,明确和划分保险责任,维护和平衡各方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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