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现将《滁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仅针对草案条款,其他意见联系主管部门),请于10月10日前将意见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市政府网站(页面下方留言提交) 反馈至市司法局。
联系人:张晓利;电 话:0550-3820160;
邮 箱:czssfjlfk@163.com;
传 真:0550-3025291;
通信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市政务中心北楼421-1立法科。
附 件:滁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滁州市司法局
滁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创新引领,市场竞争拉动,打造多位一体、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具有竞争优势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发挥战略规划引导、标准规范制定、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秩序维护、绿色消费引导等作用,营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部门职责】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数据资源、应急管理、教育和体育、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鼓励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联盟、基金管理机构及新能源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产业合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与推动长三角地区共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联盟,推动充换电等基础设施协调应用,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开展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多层次全方位对接合作。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八条【产业目标】 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应当聚焦整车、零部件、后市场三位一体全面发展,形成多位一体、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产业发展新生态。
第九条【产业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专项规划,立足区域优势和产业特点统筹规划产业集群空间布局,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推动产业链向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智能化方向发展。聚力打造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基地、节能环保内燃机生产基地,特种专用车产业集群、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集群、汽车后市场产业集群,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先进制造中心。
第十条【产业招商】 围绕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优化升级,建立健全招商机制,加大头部企业、重点项目和重大功能性总部项目的招引力度。瞄准南京产业转移的区位优势开展靶向招商,承接和招引汽车电子、软件等智能化产业。
第十一条【产业强链】 优化产业创新链布局,支持新能源汽车龙头企业发展,培育产业主导企业。支持通过转型升级、战略合作、兼并重组、股改、上市等方式,加快企业集团化发展,提升企业综合实力。
以龙头企业、重大项目为牵引,培育壮大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巩固细分领域市场竞争优势。推动商贸服务类企业加快向新能源汽车领域转型。加速布局动力电池、一体化底盘、氢燃料动力系统、车规级芯片、车载电控、传感器等关键零部件领域,推动全柴动力等重点企业加快向氢能转型。依托专用车领域已有产业基础和优势,推动相关企业产品向特色化、智能化发展。
第十二条【企业上市】 建立汽车领域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甄选优质企业开展梯度培育和精准对接,加大上市辅导力度,推动企业挂牌上市。支持已上市企业实施再融资,对接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绿色制造】 推动绿色低碳理念贯穿新能源汽车产业全链条,支持建立新能源汽车领域绿色生产体系,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应用和绿色化改造提升。鼓励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展电池碳足迹和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应用。
布局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产业,打造报废汽车拆解回收利用标杆性示范基地。鼓励动力电池等领域企业开展废旧产品梯次回收利用,推动电池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
第十四条【质量提升】 引导企业强化品牌发展战略,加强设计、制造、测试验证等全过程可靠性技术开发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健全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和追溯机制,提升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
完善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机制,加强对整车及动力电池、电控等关键系统的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状态监测和维修保养检测。
第三章 创新引领
第十五条【创新平台】 围绕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企业创新培育工程和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深度融入长三角区域创新大格局。
依托高能级创新机构,建设滁州新能源汽车产业科技创新平台,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重点项目和前瞻项目技术创新。支持新能源汽车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标准试验验证平台建设,提升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的检验检测能力,强化标准制定、技术培训以及咨询服务等功能。
第十六条【创新标准】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推进新能源汽车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研发。
鼓励支持企业积极主导或参与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
第十七条【创新项目】 依托重点企业,推广车芯协同技术攻关,聚焦车规级芯片领域,主攻温度感应、门窗感应及车载电控系统、硅基车用功率器件等方向实现突破。
加快环保内燃机装备静液压传动系统、增程器、混动专用变速箱和混动专用发动机的开发。
围绕新能源电池领域,重点研发固态电池等高性能动力电池,创新电池结构,发展无模组方案、刀片电池、叠片电池等高集成度先进组装技术。主攻氢能源领域质子交换膜、膜电极、燃料电池电堆开发。
第十八条【创新人才】 开展实施人才计划,加强与国内汽车产业重点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对接合作,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和重大创新团队,构建高水平、多层次人才梯队体系。
联合高校与龙头企业推进产教科融合,鼓励产业链、集群、生态龙头企业、研发机构、产业联盟开展创新交流、创业大赛活动。支持区域内高校扩大汽车相关专业招生规模,探索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育人路径,培养高水平青年科技人才和素质好、技术好、实践能力强、适应能力强的技能人才。
第四章 市场应用
第十九条【宣传推广】 引导、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布局车路云协同等重点应用场景,广泛宣传新能源汽车技术特点和发展成果,突出节能、环保、智能等产品优势,倡导形成新能源汽车消费新风尚。
持续推进新能源汽车下乡、以旧换新、消费补贴等奖补措施,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
第二十条【示范应用】 推进公共领域用车电动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除特殊用途等因素外,全部购置新能源汽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鼓励优先购置新能源汽车。
加快公交车、城市配送车、出租车、网约车以及驾驶培训、环卫、园林、市政、邮政、消防、景区用车新能源化,推动在港口码头、工矿企业等固定线路和城市渣土运输、垃圾清运等场景推广使用新能源重型卡车。
第二十一条【建设规划】 依据全市新能源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一体推进市、县、乡三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布局合理、适度超前的充换电网络。推动县城、乡镇重点区域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形成包含主要城区的充电服务圈,提高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充换电基础设施覆盖率。
第二十二条【基础建设】 商场、景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公共场所配建停车场,应当预留充(换)电设施安装条件,并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充(换)电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停车场配置高于规定比例的充(换)电设施。
新建居住区要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
鼓励工业园区有条件的单位和园区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对外开放,建立园区充电设施分时共享机制。
第二十三条【多元发展】 鼓励发展汽车销售、维修维护、检测检验、改装美容、二手车、汽车租赁、金融保险、汽车运动、驾驶培训、汽车文化等行业多元创新。积极打造特色房车营地品牌,带动汽车销售以及汽贸集聚区发展。推动电子商务与汽车产业协同发展,加快发展汽车电商平台。
第二十四条【开放合作】 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支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展览、赛事等活动,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境外参展、产品国际认证、申请境外专利和商标国际注册等活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审慎监管】 夯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坚持优胜劣汰,遏制盲目上马新能源汽车制造项目乱象,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六条【财政支持】 落实新能源汽车研制创新支持、专精特新奖补、创新成果补助或项目支持、上市奖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补贴等政策。
鼓励各级政府在合理合规范围内给予新能源汽车重点企业、重大项目优惠政策。加大对公共服务、共享出行等领域车辆运营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充换电、氢燃料等基础设施科学布局、加快建设,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财政支持。
第二十七条【商贸服务】 海关、商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共享信息,为新能源汽车及相关产品跨境贸易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八条【金融服务】 组建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服务汽车产业发展和双招双引重大项目建设。发挥天使基金、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投早投小作用,支持汽车产业初创团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应用转化等早期项目。
依托本市信用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组织汽车产业链线上、线下银企专项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汽车行业特点的产品创新、信贷管理和专业化评审等机制,满足汽车产业链各环节融资需求。
第二十九条【知识产权服务】 构建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加强专利运用转化平台建设,建立互利共享、合作共赢的专利运营模式。加强新能源汽车领域高价值核心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
第三十条【政务服务】 强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机制,围绕规划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和配套政策措施,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大任务和重点工作。
加大对汽车产业重大项目用地、能耗、环境容量等要素资源依法足额保障力度,重大项目的要素资源争取予以单列。提升交通、电力、燃气、给排水、污染治理等基础设施水平,科学布局人才公寓、学校、商业等生活配套设施,增强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安全防控】 加强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安全保障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2024年9月10日
联系人:张晓利;电 话:0550-3820160;
邮 箱:czssfjlfk@163.com;
传 真:0550-3025291;
通信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市政务中心北楼421-1立法科。
附 件:滁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滁州市司法局
滁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创新引领,市场竞争拉动,打造多位一体、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具有竞争优势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发挥战略规划引导、标准规范制定、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秩序维护、绿色消费引导等作用,营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部门职责】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数据资源、应急管理、教育和体育、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鼓励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联盟、基金管理机构及新能源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产业合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与推动长三角地区共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联盟,推动充换电等基础设施协调应用,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开展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多层次全方位对接合作。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八条【产业目标】 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应当聚焦整车、零部件、后市场三位一体全面发展,形成多位一体、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产业发展新生态。
第九条【产业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专项规划,立足区域优势和产业特点统筹规划产业集群空间布局,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推动产业链向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智能化方向发展。聚力打造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基地、节能环保内燃机生产基地,特种专用车产业集群、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集群、汽车后市场产业集群,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先进制造中心。
第十条【产业招商】 围绕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优化升级,建立健全招商机制,加大头部企业、重点项目和重大功能性总部项目的招引力度。瞄准南京产业转移的区位优势开展靶向招商,承接和招引汽车电子、软件等智能化产业。
第十一条【产业强链】 优化产业创新链布局,支持新能源汽车龙头企业发展,培育产业主导企业。支持通过转型升级、战略合作、兼并重组、股改、上市等方式,加快企业集团化发展,提升企业综合实力。
以龙头企业、重大项目为牵引,培育壮大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巩固细分领域市场竞争优势。推动商贸服务类企业加快向新能源汽车领域转型。加速布局动力电池、一体化底盘、氢燃料动力系统、车规级芯片、车载电控、传感器等关键零部件领域,推动全柴动力等重点企业加快向氢能转型。依托专用车领域已有产业基础和优势,推动相关企业产品向特色化、智能化发展。
第十二条【企业上市】 建立汽车领域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甄选优质企业开展梯度培育和精准对接,加大上市辅导力度,推动企业挂牌上市。支持已上市企业实施再融资,对接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绿色制造】 推动绿色低碳理念贯穿新能源汽车产业全链条,支持建立新能源汽车领域绿色生产体系,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应用和绿色化改造提升。鼓励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展电池碳足迹和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应用。
布局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产业,打造报废汽车拆解回收利用标杆性示范基地。鼓励动力电池等领域企业开展废旧产品梯次回收利用,推动电池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
第十四条【质量提升】 引导企业强化品牌发展战略,加强设计、制造、测试验证等全过程可靠性技术开发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健全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和追溯机制,提升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
完善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机制,加强对整车及动力电池、电控等关键系统的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状态监测和维修保养检测。
第三章 创新引领
第十五条【创新平台】 围绕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企业创新培育工程和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深度融入长三角区域创新大格局。
依托高能级创新机构,建设滁州新能源汽车产业科技创新平台,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重点项目和前瞻项目技术创新。支持新能源汽车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标准试验验证平台建设,提升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的检验检测能力,强化标准制定、技术培训以及咨询服务等功能。
第十六条【创新标准】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推进新能源汽车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研发。
鼓励支持企业积极主导或参与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
第十七条【创新项目】 依托重点企业,推广车芯协同技术攻关,聚焦车规级芯片领域,主攻温度感应、门窗感应及车载电控系统、硅基车用功率器件等方向实现突破。
加快环保内燃机装备静液压传动系统、增程器、混动专用变速箱和混动专用发动机的开发。
围绕新能源电池领域,重点研发固态电池等高性能动力电池,创新电池结构,发展无模组方案、刀片电池、叠片电池等高集成度先进组装技术。主攻氢能源领域质子交换膜、膜电极、燃料电池电堆开发。
第十八条【创新人才】 开展实施人才计划,加强与国内汽车产业重点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对接合作,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和重大创新团队,构建高水平、多层次人才梯队体系。
联合高校与龙头企业推进产教科融合,鼓励产业链、集群、生态龙头企业、研发机构、产业联盟开展创新交流、创业大赛活动。支持区域内高校扩大汽车相关专业招生规模,探索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育人路径,培养高水平青年科技人才和素质好、技术好、实践能力强、适应能力强的技能人才。
第四章 市场应用
第十九条【宣传推广】 引导、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布局车路云协同等重点应用场景,广泛宣传新能源汽车技术特点和发展成果,突出节能、环保、智能等产品优势,倡导形成新能源汽车消费新风尚。
持续推进新能源汽车下乡、以旧换新、消费补贴等奖补措施,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
第二十条【示范应用】 推进公共领域用车电动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除特殊用途等因素外,全部购置新能源汽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鼓励优先购置新能源汽车。
加快公交车、城市配送车、出租车、网约车以及驾驶培训、环卫、园林、市政、邮政、消防、景区用车新能源化,推动在港口码头、工矿企业等固定线路和城市渣土运输、垃圾清运等场景推广使用新能源重型卡车。
第二十一条【建设规划】 依据全市新能源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一体推进市、县、乡三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布局合理、适度超前的充换电网络。推动县城、乡镇重点区域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形成包含主要城区的充电服务圈,提高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充换电基础设施覆盖率。
第二十二条【基础建设】 商场、景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公共场所配建停车场,应当预留充(换)电设施安装条件,并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充(换)电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停车场配置高于规定比例的充(换)电设施。
新建居住区要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
鼓励工业园区有条件的单位和园区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对外开放,建立园区充电设施分时共享机制。
第二十三条【多元发展】 鼓励发展汽车销售、维修维护、检测检验、改装美容、二手车、汽车租赁、金融保险、汽车运动、驾驶培训、汽车文化等行业多元创新。积极打造特色房车营地品牌,带动汽车销售以及汽贸集聚区发展。推动电子商务与汽车产业协同发展,加快发展汽车电商平台。
第二十四条【开放合作】 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支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展览、赛事等活动,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境外参展、产品国际认证、申请境外专利和商标国际注册等活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审慎监管】 夯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坚持优胜劣汰,遏制盲目上马新能源汽车制造项目乱象,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六条【财政支持】 落实新能源汽车研制创新支持、专精特新奖补、创新成果补助或项目支持、上市奖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补贴等政策。
鼓励各级政府在合理合规范围内给予新能源汽车重点企业、重大项目优惠政策。加大对公共服务、共享出行等领域车辆运营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充换电、氢燃料等基础设施科学布局、加快建设,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财政支持。
第二十七条【商贸服务】 海关、商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共享信息,为新能源汽车及相关产品跨境贸易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八条【金融服务】 组建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服务汽车产业发展和双招双引重大项目建设。发挥天使基金、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投早投小作用,支持汽车产业初创团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应用转化等早期项目。
依托本市信用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组织汽车产业链线上、线下银企专项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汽车行业特点的产品创新、信贷管理和专业化评审等机制,满足汽车产业链各环节融资需求。
第二十九条【知识产权服务】 构建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加强专利运用转化平台建设,建立互利共享、合作共赢的专利运营模式。加强新能源汽车领域高价值核心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
第三十条【政务服务】 强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机制,围绕规划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和配套政策措施,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大任务和重点工作。
加大对汽车产业重大项目用地、能耗、环境容量等要素资源依法足额保障力度,重大项目的要素资源争取予以单列。提升交通、电力、燃气、给排水、污染治理等基础设施水平,科学布局人才公寓、学校、商业等生活配套设施,增强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安全防控】 加强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安全保障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2024年9月10日
打赏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