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从济南市发展改革委获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以下简称示范小区)可以申报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了。申报日期截至12月18日。
根据申报通知,设备奖补按照单桩参照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直流快充桩奖补400元/千瓦,奖励上限4.8万元/桩;交流慢充桩奖补300元/千瓦,奖励上限2000元/桩;带有有序充电控制功能的交流充电桩奖补400元/千瓦,奖励上限为4000元/桩。设备奖补金额不高于设备采购(招标)价格。
在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内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按照总投资扣除充电设施购置费用外剩余投资的40%给予建设奖补。
申报示范小区(含周边1.5公里范围内)应具备足够数量对外开放、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并且接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服务平台)。济南日报记者获悉,具体来说,建设在公共停车位上的充电桩,须对外开放、提供公共充电服务,数量不少于示范小区停车场车位总数量的25%,全部建设为直流充电桩的,不少于20%。建设在私人停车位上的充电桩,应按照统一模式进行规划建设。其中:既有小区(2017年3月24日及以前完成规划审批的)充电桩总数量不低于30台或充电桩总功率在200kW以上;新建小区(2017年3月24日以后完成规划审批的)充电桩总数量不低于100台或充电桩总功率在500kW以上。统一建设具备有序充电控制功能交流充电桩的,充电设施台数、总功率标准可下浮20%。
示范小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公司自行建设运营,也可通过联合、委托等方式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运营管理能力的专业机构建设运营。示范小区应明确一个独立法人单位进行申报。
申请补助资金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准备好申报材料,提交至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局(电力管理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接入省服务平台数据持续推送。对于在申领补贴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追缴扣回奖补资金并纳入失信约束,不再享受后续所有奖励政策。如果我市符合要求的申请奖励资金总额超过中央下达的奖励资金额度,将按照优先解决居民小区充电保障的原则兑付完中央奖励资金。
在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内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按照总投资扣除充电设施购置费用外剩余投资的40%给予建设奖补。
申报示范小区(含周边1.5公里范围内)应具备足够数量对外开放、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并且接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服务平台)。济南日报记者获悉,具体来说,建设在公共停车位上的充电桩,须对外开放、提供公共充电服务,数量不少于示范小区停车场车位总数量的25%,全部建设为直流充电桩的,不少于20%。建设在私人停车位上的充电桩,应按照统一模式进行规划建设。其中:既有小区(2017年3月24日及以前完成规划审批的)充电桩总数量不低于30台或充电桩总功率在200kW以上;新建小区(2017年3月24日以后完成规划审批的)充电桩总数量不低于100台或充电桩总功率在500kW以上。统一建设具备有序充电控制功能交流充电桩的,充电设施台数、总功率标准可下浮20%。
示范小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公司自行建设运营,也可通过联合、委托等方式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运营管理能力的专业机构建设运营。示范小区应明确一个独立法人单位进行申报。
申请补助资金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准备好申报材料,提交至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局(电力管理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接入省服务平台数据持续推送。对于在申领补贴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追缴扣回奖补资金并纳入失信约束,不再享受后续所有奖励政策。如果我市符合要求的申请奖励资金总额超过中央下达的奖励资金额度,将按照优先解决居民小区充电保障的原则兑付完中央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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