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市经信局牵头部分)》 项目申报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2023-10-08 18:04  浏览:1680
各县市区经信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产发部,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明确《关于印发芜湖市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芜经信汽车装备〔2023﹞36号)文件中“提升产业配套能力”项目申报要求,现将该条项目申报条件作如下调整: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取得汽车生产资质的整车生产企业;卖方企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申报主体(整车企业)与卖方企业(零部件企业)为非控股关系。

(2)申报主体(整车企业)2023年度采购各卖方企业(零部件企业)零部件合计总额达到50亿元以上。

(3)申报主体(整车企业)与各卖方企业(零部件企业)每年度合计奖补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主体(整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主体的资金申请表;

(3)项目绩效目标表;

(4)申报主体(整车企业)、卖方企业(零部件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申报主体(整车企业)与卖方企业(零部件企业)非控股关系佐证材料;

(5)申报主体(整车企业)的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6)申报主体(整车企业)、卖方企业(零部件企业)2022年、2023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从税务部门下载),2023年12月社保缴纳情况(直接从人社部门下载);

(7)申报主体(整车企业)须提交申报主体(整车企业)和卖方企业(零部件企业)签订的2023年度采购合同、发票、付款证明复印件及明细表等佐证材料。奖补资金以2023年度发票、付款证明等材料为准进行测算;

(8)申报主体(整车企业)须提交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9)卖方企业(零部件企业)应配合申报主体(整车企业)提供相关申报佐证材料,由申报主体(整车企业)统一提交申报奖补资金。由申报主体(整车企业)负责按政策规定比例分配奖补资金至卖方企业(零部件企业)。

——兑现方式:

限时即享





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8日

(咨询电话:市经信局汽车装备科 3837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