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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开始征求意见,明确四轮低速电动车新品类
2021-06-18 23:38  浏览:1588
6月17日,工信部发布《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的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16日。


工信部表示,为促进纯电动乘用车技术进步,保障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工信部一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组织全国汽标委开展了对相关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修订,并形成征求意见稿。

本次对相关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修订主要增加了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的定义和标准。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四轮低速电动车将作为纯电动乘用车的一个子类,并命名为“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规定该品类定义为座位数在4座及以下、最高车速小于70km/h的纯电动乘用车,并明确其外廓尺寸、整备质量、轮胎标准、限速装置、制动性能、稳定性能、碰撞安全等基本技术指标要求。

本次征求意见稿也对纯电动乘用车的部分技术条件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删除了车辆的动力蓄电池总质量与整车整备质量比值不应大于30%的要求,增加了纯电动乘用车应满足新发布的GB/T 37153《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的要求,将30分钟最高车速的最低车速要求由80km/h提高到100km/h,将续驶里程要求由80km提高到100km,引用最新电池相关标准等。

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对原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的修订

1)删除原标准中质量分配与行李箱容积的要求

删除了车辆的动力蓄电池总质量与整车整备质量比值不应大于30%的要求,主要考虑是随着整车整车轻量化技术的发展,对于装载电池较多的长续航版车辆,电池与整车整备质量的比值会进一步提高,为鼓励先进技术进步,删除该项要求。

删除了对4座、5座乘用车,行李箱容积宜大于0.3m的要求。该要求本身不是强制性条款,考虑行李箱容积只与车辆的个性化设计相关,不宜做强制要求,所以删除该条款。

2)增加对纯电动乘用车低速提示音的要求

增加了纯电动乘用车应满足新发布的GB/T 37153《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的要求。

3)修订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车速的要求

纯电动乘用车的30分钟最高车速的最低车速要求由80km/h提高到100km/h。

4)修订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的要求

纯电动乘用车应按照GB/T 18386.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进行续驶里程测试,续驶里程要求由80km提高到100km。

5)修订对纯电动乘用车动力蓄电池的要求

引用了最新的电池相关标准,纯电动乘用车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符合GB 38031《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纯电动乘用车动力蓄电池电性能应符合GB/T 31486《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要求,纯电动乘用车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应符合GB/T 3148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此外,增加了电池能量密度不应低于70wh/kg的要求。

针对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增加的技术要求

1)增加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的定义

明确为座位数在4座及以下、最高车速小于70km/h的纯电动乘用车。

2)增加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外廓尺寸、整备质量的要求

明确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的长度应不大于3.5米,宽度应不大于1.5米,高度应不大于1.7米,整车整备质量不应超过750kg。

3)增加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轮胎要求

明确轮胎要求应满足GB 9743《轿车轮胎》的要求。

4)增加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限速装置、制动性能要求

对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有限速装置的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其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GB 24545《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标准的相关要求;针对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车速较低的特点,在不降低制动性能的前提下,修订了制动试验的具体规范(见附录A)。

5)增加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稳定性要求

明确车辆应按照GB/T 6323《汽车操纵稳定性试验方法》进行操纵稳定性试验,其指标应符合QC/T 480《汽车操纵稳定性试验方法》的要求。此外,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应按照GB/T 14172《汽车静侧翻稳定性台架试验方法》规定的方法,在空载、静态状态下测试,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35°。

6)增加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动力性要求

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按照GB/T 18385《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测量的30分钟最高车速应大于等于40km/h,且小于70km/h;0km/h~30km/h 加速时间应小于10s;最大爬坡度应不低于20%;4%坡度爬坡车速应不小于20km/h,12%坡度爬坡车速应不小于10km/h。此外,规定了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比功率的要求,采用电机峰值功率与整车整备质量之比计算的比功率值应不小于10kW/t,且不大于20kW/t,避免该类车辆出现动力不足或动力储备过剩的情况。

7)增加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低温起动性能要求

规定车辆在-20℃±1℃的试验环境温度下,浸车8h后,应能正常起动、行驶。

8)增加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碰撞安全要求

针对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车速较低的特点,将其正面碰撞试验车速规定为40km/h。

9)明确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的试验方法

规定车辆应参照GB/T 18386.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型汽车》的试验条件,按照30km/h车速匀速进行续驶里程试验并记录试验结果。

10)增加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动力蓄电池技术要求

要求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应配备电池管理系统,安全要求符合GB 38031《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针对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车速较低的特点,将蓄电池模拟碰撞试验x方向加速度规定为GB 38031要求的80%、y方向加速度要求不变。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动力蓄电池电性能应符合GB/T 31486《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要求;循环寿命应符合GB/T 3148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不应低于70wh/kg。

11)增加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充电接口的要求

车辆充电接口应符合GB/T 20234(所有部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的要求。

12)增加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标志和标识的要求

具体标志和标识要求见附录B。

13)增加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可靠性要求

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总里程为8000 km(其中强化坏路2000 km,平坦公路6000 km),试验过程中不应出现致命故障和严重故障。可靠性试验结束后,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车速、续驶里程与试验前比不应下降超过10%。